(2013)桂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邓频与闫永军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频,闫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邓频,女,湖南桂东县人。被申请人闫永军,男,河北省景县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邓频与被申请人闫永军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邓频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闫永军价值116482元的合法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邓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申请人闫永军价值116482元的合法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傅 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