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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邓频与闫永军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频,闫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邓频,女,湖南桂东县人。被申请人闫永军,男,河北省景县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邓频与被申请人闫永军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邓频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闫永军价值116482元的合法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邓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申请人闫永军价值116482元的合法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傅 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