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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肥东执字003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许霞与刘成、刘国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东执字00334-4号申请执行人许霞,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刘成,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刘国祥,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0)肥东执字00334-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国祥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包公学府花园5栋504室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东房013490,面积119.79㎡),现因被执行人刘成、刘国祥履行了法律义务。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国祥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包公学府花园5栋504室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东房013490,面积119.7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崔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