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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留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廖继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留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廖继德,男,生于1937年9月8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江口镇。委托代理人廖建勇,男,生于1975年11月24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江口镇。(系廖继德之子)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负责人杨红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廖继德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留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原告廖继德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5248.0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30415.72元,并从30415.72中扣减11000元直接退返赵军成;剩余款项4832.37元、及鉴定费1300元、复印费67元,合计6199.37元,按双方责任由被告赵军成承担80%即4959.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将赔偿款4959.5元直接赔付给原告,其余1239.8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廖继德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经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已于2013年10月30日主动向本院缴纳了赔偿款30415.72元,及剩余款项4959.5元。故无需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发执行通知书,且不再收取执行费。赔偿款30415.72元,扣减应直接退返赵军成的11000元后还剩19415.72元,以及剩余款项4959.5元,共计24375.22元,申请人廖继德于2013年11月1日领取了24375.22元。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3)留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赔偿原告廖继德24375.22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夏 立代理审判员  唐 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