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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三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冷好家与王京平、张永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好家,王京平,张永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三初字第1304号原告冷好家,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被告王京平,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被告张永明,男。原告冷好家与被告王京平、张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为,原告遗漏诉讼主体,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忠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