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三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冷好家与王京平、张永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好家,王京平,张永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三初字第1304号原告冷好家,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被告王京平,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被告张永明,男。原告冷好家与被告王京平、张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为,原告遗漏诉讼主体,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忠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