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马庆跃,朱建等与毛朝庆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跃,龚晓红,关治荣,陈发贵,段万国,王永华,向福庆,张德兵,张泽听,朱建,毛朝庆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462号原告马庆跃,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龚晓红,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苗族,居民。原告关治荣,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发贵,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原告段万国,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永华,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向福庆,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张德兵,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苗族,居民。原告张泽听,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朱建,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诉讼���表人马庆跃,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诉讼代表人龚晓红,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苗族,居民。以上十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恩权,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朝庆,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彭承林,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庆跃、龚晓红、关治荣、张泽听、陈发贵、张德兵、向福庆、朱建、殷万国、王永华与被告毛朝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朱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庆跃、龚晓红、关治荣、张泽听、陈发贵、张德兵、向福庆、朱建、殷万国、王永华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庆跃、龚晓红、关治荣、张泽听、陈发贵、张德兵、向福庆、朱建、殷万国、王永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庆跃、龚晓红、关治荣、张泽听、陈发贵、张德兵、向福庆、朱建、殷万国、王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原告马庆跃、龚晓红、关治荣、张泽听、陈发贵、张德兵、向福庆、朱建、殷万国、王永华已预交631.5元),减半收取631.5元,由原告马庆跃、龚晓红、关治荣、张泽听、陈发贵、张德兵、向福庆、朱建、殷万国、王永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覃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