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前财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东支行与黎小鸣、李玉芳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东支行,黎小鸣,李玉芳,肖振国,王慧光,山西亿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前财保字第10号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东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东街中段中银欧尚8号底商。负责人史丽。被申请人黎小鸣,男,195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李玉芳,女,195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肖振国,男,196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申请人王慧光,男,195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山西亿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亚太大厦602房。法定代表人黎小鸣。担保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2号。负责人李进跃。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东支行因被申请人黎小鸣、李玉芳尚欠其借款本息、其他被申请人对借款提供了担保、现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迹象,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260181.61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担保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黎小鸣、李玉芳、肖振国、王慧光、山西亿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二十六万零一百八十一元六角一分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