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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华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本案于201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顺娥、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自2013年8月11日至12日期间,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汪某吸食毒品,具体情况如下:1、2013年8月11日2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带汪某来到其代为看护的姐姐黄某乙(已外出务工)位于华容县的家中,两人在屋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2013年8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开车到汪某家拿了车载DVD后,两人一起返回黄某甲的家中,由黄某甲提供毒品,汪某在黄某甲家中采取“烫吸”的方法吸食毒品,当场被公安局民警查获。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常口信息、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报告及告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人汪某、易某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树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