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丑小芳与王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丑小芳,王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丑小芳被执行人王栋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丑小芳与被执行人王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王栋民于2013年4月4日之前归还原告丑小芳借款44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不包括之前已经支付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王栋民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栋民支付3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丑小芳与被执行人王栋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2013年11月4日履行6871元,下余10000元,在一个月之内履行完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丑小芳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王栋民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丑小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2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冯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