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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山东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薄某某、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薄某某,路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山东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原法庭大院,组织机构代码78075981-8。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薄某某。被告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薄某某、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名下所有的价值16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薄某某、路某某名下的1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晓坤审判员  冯喜卿审判员  宋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