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新民初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黄政韬、庞鑫与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庞某某,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新民初字第2969号原告黄某某,女。原告庞某某,男。被告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原告黄某某、庞某某诉被告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庞某某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庞某某撤回对被告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3元,由原告黄某某、庞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书 记 员 罗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