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法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广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广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辉,男(身份证号:6121281971********)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广田,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花园陈庄乡东村*组,农民。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广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未央二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确定执行标的为20300元,因被执行人家中困难,又无可供执行财产,加之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音讯。本案于2009年11月27日程序执结。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书。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张广田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6000元,下余案款43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未央二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曾斌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