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钟明姬与被告湖南省德海制药有限公司、龚方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明姬,湖南省德海制药有限公司,龚方伦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711号原告钟明姬,女。被告湖南省德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德山高新园。法定代表人罗作兵。被告龚方伦,男。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明姬与被告湖南省德海制药有限公司、龚方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钟明姬系与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之间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钟明姬现将湖南省德海制药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系诉讼主体错误,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明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代理书记员 王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