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6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白凤娥与高学飞、乔翠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凤娥,高学飞,乔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12-1号申请执行人白凤娥,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学飞,又名高云飞,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乔翠芳,又名乔惠,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白凤娥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学飞、乔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学飞、乔翠芳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乔翠芳与申请执行人高凤娥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经执行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乔翠芳自愿将其所有的力帆小车不经评估、拍卖作价445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债务,剩余借款申请人白凤娥与二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被执行人乔翠芳承担执行费102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