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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恭民初字第40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诉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1日以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冬群负担。审判员  李世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何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