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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廊民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河北美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美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廊民终字第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美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三街红滨路5号。法定代表人:曾国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150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法,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河北美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3)霸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不是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该合同并未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履行,且被上诉人住所地亦不在霸州市。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河北美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发包方,被上诉人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承包方。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霸州市。故,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