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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安图县石门镇茶条村第五小组诉被告王友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石门镇茶条村第五小组,王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584号原告安图县石门镇茶条村第五小组,住所安图县石门镇。代表人张成日,安图县石门镇茶条村第五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华成,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友,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石门镇茶条村第五小组诉被告王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石门镇茶条村第五小组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石门镇茶条村第五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安图县石门镇茶条村第五小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宇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