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法民初字第02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杨秀红诉被告李应平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秀法民初字第02291号原告杨某某,男,土家族被告李某某,女,土家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兴林,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兴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97年经别人介绍认识恋爱,于当年在秀山民政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5月26日生育长女杨某某,又于2000年12月17日生育儿子取名杨某某。由于原、被告关系不好,长期吵架、打架,被告在家时经常外出不回家,被告又从不管家庭和小孩。被告由2006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思来想去,确实无办法可想,为了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特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长女杨某某、儿子杨某某由原告抚养。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一个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两子女抚养费500元/月。被告书面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其理由是原告思想品德败坏,无视国家婚姻法,原告长期与他人非法姘居,并非法生育双胞胎,原告离婚的目的是妄想重婚变为合法婚姻,为非法生育双胞胎变为合法生育上户口入学,被告常年在外打工,挣钱回家。2009年在秀山县平凯街道下坝村平凯老桥头修建有两间一楼一底200平方米平房,被原告私卖,房款独吞(约20万元)。人民法院不予判决原、被告离婚的理由是充分的,原告长期与他人非法姘居,并非法生育双胞胎��独卖房产,独吞房款等非法行为应受到道德、法律的谴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1997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同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腊月初三按照本地风俗举行婚礼。1999年5月26日生育长女取名杨某某,2000年12月17日生育次子取名杨某某,户籍登记为1999年12月17日。婚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两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已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为标准,原告应举示相应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审判员 甘国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高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