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257号原告姜某某,男,194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赵某某,女,193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以原告姜某某无法提供被告赵某某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金福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