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辖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吴引虎与淮安市鼎园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引虎,淮安市鼎园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辖初字第0013号原告吴引虎。委托代理人杜涛。被告淮安市鼎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西安南路2号北方物流园1区2号。法定代表人陈凤美。本院在受理原告吴引虎与被告淮安市鼎园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淮安市鼎园物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且吴引虎办公地点及劳动场所都在开发区毛渡村,故此案应当移送至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淮安市鼎园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虽然在淮安市西安路2号,但是原告吴引虎的办公地点、劳动场所均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原被告对此一致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淮安市鼎园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年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