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任祥与庆阳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祥,庆阳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任祥被告庆阳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真宁东路汽车南站三力运输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黄文龙,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永利委托代理人李俊,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祥与被告庆阳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任祥负担189.5元。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路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