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实验中学与被告姚家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实验中学,姚家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340号原告:沈阳实验中学,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号。法定代表人:孔晓冬,职务:校长。被告:姚家强,男。原告沈阳实验中学与被告姚家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实验中学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实验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5元,减半收取1537.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品代理审判员 刘 奇人民陪审员 韩绍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陆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