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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民一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郑春杰、郑国荣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波、宿州市祥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杰,郑国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波,宿州市祥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0413号原告:郑春杰,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系死者邓本会丈夫。原告:郑国荣,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系死者邓本会之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XX亮,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飞飞,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负责人:许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晖,该公司员工。被告:于波,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宿州市祥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郑春杰、郑国荣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波、宿州市祥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波、宿州市祥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波、宿州市祥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春杰、郑国荣撤回对被告于波、宿州市祥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许恒华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周江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洁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