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良民一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余冲与陆旦贞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旦贞;余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良民一初字第446号 原告:余冲,男,汉族,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告:陆旦贞,女,壮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 委托代理人:黄乃积,男,壮族,1950年10月9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冲与被告陆旦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冲于2013年11月1日以已与被告陆旦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冲因与被告陆旦贞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冲负担。 审判员 黄婉莹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詹 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