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伍玉祥与易祖文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玉祥,易祖文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资民初字第335号原告伍玉祥,退休干部。被告易祖文,农民。委托代理人伍玉莲。委托代理人罗初尧,桂林市名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伍玉祥诉被告易祖文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玉祥、被告易祖文及委托代理人伍玉莲、罗初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入赘妹妹兄弟(原告之妹系被告之妻),于1976年分家。2001年颁发建设用地房产证。原告于2007年拆旧建��,被告不准原告的雨棚水滴到被告的瓦面上去,为此原告雨棚留有28公分。被告于2009年拆旧建新,房屋基脚紧挨原告房屋基脚,在修建时却不留雨棚,导致原告的墙体渗水,下水管损坏,电源闸刀开关短路烧坏,差点酿成火灾。另楼顶随意通行,留下安全隐患。现被告房屋已修好,已成事实,但被告共占原告地基13.25㎡,按每平方400元计,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00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由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占原告地基13.25㎡经济损失5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的房屋都是父母留下的,老人每人养一个,而房子堂屋原告一个人霸占,地基也是原告先占砌建房屋,被告根本没有占原告的宅基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伍玉祥与被告易祖文妻子系兄妹关系,原告伍玉祥及妹伍玉莲父母去世后,原告于2007年建房,被告易祖文于2009年建房,双方建房因无雨棚导致双方墙体渗水,2012年9月15日,经乡村干部及家族龙茂林参加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并作出了一份调解意见书,其中第三条确定:限易祖文在今年年底前拆除模型板,给伍玉祥修好下水管和渗水墙体部分。因被告方未履行原告诉至本院。另被告称原告占其宅基地未提供土地部门确认的依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基本事实清楚。本院认为,原告伍玉祥与被告易祖文妻子系兄妹关系,双方的房屋分别已于2007年、2009年修建并居住。因房屋墙体渗水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兄妹之情,相邻关系妥善协商解决实际问题。本案原告起诉因被告占其宅基地13.25㎡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300元之请求,因被告是否侵占原告之宅基地应先由政府土地部门���以确认并通过鉴定评估机构确认土地价格,但原告并未提供以上相关证据,故对原告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伍玉祥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伍玉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1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罗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杨艳兵第2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