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何成念、XXX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念,XXX,钱金花,徐祥栋,田洪勇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乐刑初字第14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成念,无业。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叶佳,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XXX,曾用名胡首华,无业。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斌,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钱金花,绰号小玉,无业。曾因卖淫于2009年2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3月9日被收容教养六个月。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徐祥栋,曾用名徐祥林,别名徐斌,无业。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田洪勇,务工。曾因盗窃于2007年8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7年9月24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7年10月20日因盗窃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1年8月20日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成念、XXX、钱金花、田洪勇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徐祥栋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成念、XXX、钱金花、徐祥栋、田洪勇及其辩护人叶佳、张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何成念、XXX说好由被告人何成念介绍女青年到乐清市卖淫牟利。之后,被告人何成念通过上网认识了汤某,并于2013年3月5日,以介绍工作为由将汤某从温州市鹿城区诱骗到乐清市乐成街道鸿源小区8栋10单元202室,被告人何成念、XXX、钱金花等人劝说引诱汤某卖淫。被告人XXX、钱金花提供场所给汤某进行卖淫,并为其联系介绍嫖客,约定每次卖淫收取200元至300元不等的嫖资,卖淫所得款项由被告人XXX、钱金花、何成念进行分配。被告人徐祥栋受被告人XXX雇佣,联系、安排、接送汤某进行卖淫,每月领取工资报酬。当晚,被告人何成念、XXX、钱金花、徐祥栋开始介绍汤某卖淫牟利。至2013年3月14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汤某共卖淫二十人次以上。2013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田洪勇与胡银春(另案处理)预谋引诱王某(未成年)卖淫牟利,后被告人田洪勇便引诱劝说其女朋友王某到乐清市卖淫。同年3月11日,胡银春驾车到温州市鹿城区将被告人田洪勇及其女友王某两人接到乐清市,并安排两人住在乐清市乐成街道鸿源小区7栋8单元301室,约定由胡银春、刘世霞(另案处理)两人提供住所及介绍嫖客,每次卖淫收取200元至300元不等的嫖资,卖淫所得款项由胡银春、刘世霞两人和被告人田洪勇进行分配。2013年3月12日晚至2013年3月14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王某在该处共卖淫三次。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成念、XXX、钱金花、徐祥栋、田洪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汤某、翁某、杨某的证言、同案刘世霞的供述、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物证手机及笔记本、通话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成念、XXX、钱金花、田洪勇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徐祥栋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成念、X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成念、X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要求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XXX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XXX等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二十人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且根据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和作用,对被告人XXX不宜认定从犯,故辩护人提出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何成念、XXX、钱金花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祥栋五年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田洪勇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五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成念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二、被告人XXX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三、被告人钱金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四、被告人徐祥栋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五、被告人田洪勇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六、随案移送的诺基亚手机二只、苹果4S手机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少华人民陪审员 郑蓉蓉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