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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桂林华威化工有限公司与桂林嘉利特粉体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华威化工有限公司,桂林嘉利特粉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华威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海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桂林嘉利特粉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桂林华威化工有限公司与桂林嘉利特粉体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宫福平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