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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三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周华山与周木、周海怀、周海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山,周木,周海怀,周海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三初字第273号原告:周华山。委托代理人:马连生、郑贵活,电白县水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木。被告:周海怀,系被告周木长子。被告:周海俊,系被告周木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山诉被告周木、周海怀、周海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山以与被告正在调解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华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元,由原告周华山负担。审判员 黄  豪  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吴雨键(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