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行初字第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刘丁卯与平定县国税局要求履行告知义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丁卯,平定县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城行初字第015号原告刘丁卯,男,汉族,1955年1月21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县××乡××村××街××号。被告平定县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孙典国,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静,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丁卯诉被告平定县国家税务局因要求履行告知义务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及其所附证据后,认为已说明问题,故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丁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玫审判员 宋玉平人民陪审员赵爱平二O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康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