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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波宇斯浦城市照明设计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宇斯浦城市照明设计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继寿,孙银雪,玉环宇斯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竺韵德,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辰,该员工。被执行人:宁波宇斯浦城市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施继寿,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法定代表人:施继寿,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施继寿。被执行人:孙银雪。被执行人:玉环宇斯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泰兴。法定代表人:施继寿,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宇斯浦城市照明设计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继寿、孙银雪、玉环宇斯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已查封被执行人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继寿名下房产,但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20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