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陆华琴与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华琴,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陆华琴,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声义、陈杰。被告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服装工业园58号。法定代表人熊公伟,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华琴诉被告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华琴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华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陆华琴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徐传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