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雄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术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僧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术永,李僧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雄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王术永,男,成年,涞水县。被执行人李僧怀,男,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术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僧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日自愿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2)雄民初字第0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宝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