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四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代兰与陈楠、郭铁军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兰,陈楠,郭铁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四初字第310号原告陈代兰,女。委托代理人郭京朝,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楠,女。被告郭铁军,男,系陈楠丈夫。委托代理人杨书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代兰诉被告陈楠、郭铁军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代兰与被告郭铁军达成和解,原告陈代兰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代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37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陈代兰负担。审 判 长 崔丹丹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