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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四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代兰与陈楠、郭铁军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兰,陈楠,郭铁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四初字第310号原告陈代兰,女。委托代理人郭京朝,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楠,女。被告郭铁军,男,系陈楠丈夫。委托代理人杨书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代兰诉被告陈楠、郭铁军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代兰与被告郭铁军达成和解,原告陈代兰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代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37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陈代兰负担。审 判 长  崔丹丹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