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与张金果、韩恒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张金果,韩恒荣,韩安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金初字第1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负责人王瑜斐,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邢悦亚,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金果,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韩恒荣,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韩安超,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与被告张金果、韩恒荣、韩安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张金果、韩恒荣、韩安超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因被告张金果、韩恒荣、韩安超长期外出打工不在家,现住址不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因被告华德珍、郑青恩长期外出打工不在家,现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澎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殷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