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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桥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屠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纸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桥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屠某,农民。被告:邓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为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屠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闫林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金紫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