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桥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屠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纸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桥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屠某,农民。被告:邓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为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屠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闫林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金紫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