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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3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超、卢晓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超,卢晓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415号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琳玲、王国威,该社职工。被告:刘超,男,1970年7月7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卢晓亮,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卫权审 判 员  刘福龙人民陪审员  李继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尹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