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陵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丁德顺与丁德忠、丁德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顺,丁德忠,丁德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陵民初字第595号原告丁德顺,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城区。委托代理人郝银君,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德忠(又名丁德明),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秀革,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德武,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职工,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崔世雨,陵县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德顺与被告丁德忠、丁德武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德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德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德顺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崔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