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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陵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丁德顺与丁德忠、丁德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顺,丁德忠,丁德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陵民初字第595号原告丁德顺,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城区。委托代理人郝银君,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德忠(又名丁德明),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秀革,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德武,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职工,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崔世雨,陵县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德顺与被告丁德忠、丁德武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德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德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德顺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崔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