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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明贵、谭先芝与张子凤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贵,谭先芝,张子凤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张明���,男,生于1949年4月3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原告谭先芝,女,生于1962年9月15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石胜美,女,镇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子凤,女,生于1982年10月9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贵、谭先芝诉被告张子凤赡养纠纷一案,现原告张明贵、谭先芝以与被告张子凤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贵、谭先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郑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