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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姚洁英与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民营经济报社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姚洁英,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民营经济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姚洁英。委托代理人:梁富谦。被申请人: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梓怡、张呈辉。被申请人:民营经济报社。委托代理人:叶日新、杨华举。申请执行人姚洁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穗国房拆裁字(2009)232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第一项“被申请人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民营经济报社在上述拆迁地段范围内新建大楼即龟岗大马路8号粤港大厦首层西向划出总建筑面积88.34平方米商铺供申请人姚洁英回迁,作为原有的广州市龟岗大马路8号首层房屋的产权调换补偿”。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决书中第一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穗国房拆裁字(2009)232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第一项“被申请人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民营经济报社在上述拆迁地段范围内新建大楼即龟岗大马路8号粤港大厦首层西向划出总建筑面积88.34平方米商铺供申请人姚洁英回迁,作为原有的广州市龟岗大马路8号首层房屋的产权调换补偿”,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姚洁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穗菁审判员  钟 涛审判员  周健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熊小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