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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姚毕能与被执行人常德凌峰广告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毕能,常德凌峰广告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500号申请执行人姚毕能。被执行人常德凌峰广告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姚毕能与被执行人常德凌峰广告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常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3)武民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常德凌峰广告印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2097元(执行案款21849元+执行费228元+诉讼费20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行计算)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常德凌峰广告印务有限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