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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36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建科,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1日以双方决定去民政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吕民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