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张靖与杨华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靖,杨华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吴明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823号原告张靖,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华峰,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1、3楼。负责人程孝忠,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明亮,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受理原告张靖诉被告杨华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吴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靖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0元,减半���取845元,由原告张靖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龙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