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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吴纪更与谭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纪更,谭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444号原告吴纪更,男,住辽宁省。被告谭占军,男,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志欣,定州市司法局悟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纪更与被告谭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纪更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纪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孙占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