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法执通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许昌县粮食局直属仓库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许法执通字第101号许昌县粮食局直属仓库:你们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县支行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⑴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3009610.38元及利息。(2)负担本案执行费;(3)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县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银行:许昌银行莲城大道支行;户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154010458300010017。特此通知。执行员 :吕军尚联系电话:0374-292****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