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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执非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绍兴县水利水电局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绍执非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水利水电局。法定代表人徐阿幼。被执行人王建荣。申请执行人绍兴县水利水电局依据其作出的绍县水电行决字(2012)第22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经审查,作出(2013)绍行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该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已于2013年8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王建荣在银行存款3000元,对于拆除部分因目前一时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必要和可能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对于绍县水电行决字(2012)第22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第一项内容,因目前一时难以执行,可准予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绍执非字第24号案终结执行。待有执行可能和必要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海东审判员  雷红莉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胡雪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