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3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安淑红与陈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淑红,陈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960号原告安淑红,女,住胶州市。被告陈加华,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淑红与被告陈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借款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借款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淑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朱大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邱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