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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3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汇矿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李晓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汇矿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晓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3171号原告北京汇矿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楼213室。法定代表人张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玉磊,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磊,男,1970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勇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汇矿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矿公司)与被告李晓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汇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玉磊,李晓磊的委托代理人刘勇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汇矿公司诉称:2008年5月3日,李晓磊入职我公司。2012年9月3日,李晓磊离职。李晓磊在职期间,曾自我公司借支大笔款项,截至我公司起诉之日,李晓磊尚欠我公司196000元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晓磊返还借支款项196000元。李晓磊辩称:我不欠汇矿公司借支款。我在职期间的财务都处理完了。我与汇矿公司母公司的审计人员对过账,我提交的票据多于我借支的款项。现不同意汇矿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日,李晓磊与汇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李晓磊担任副总经理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工资为6000元。李晓磊于2012年离职。汇矿公司称李晓磊有196000元借支未归还,但不能提交李晓磊在职期间的全部借支、报销票据。李晓磊提交其与汇矿公司的母公司的审计部职员雷扬生的对话录音,在录音中,雷扬生认可李晓磊提交的票据金额为264600元、李晓磊的借支金额为258000元。汇矿公司对此不认可,称雷杨生系其母公司的审计部职员,雷扬生对于费用报销既无审批权、也无职责。2013年5月23日,汇矿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晓磊赔偿损失。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仲不字(2013)第0090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汇矿公司的申请请求不予受理。汇矿公司不服该决定,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京朝劳仲不字(2013)第0090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录音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员工借支、报销的票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保管的证据,现汇矿公司称李晓磊欠其借支款,但不能提交李晓磊在职期间的全部借支、报销票据。而李晓磊提交的录音显示其提交的票据金额大于其借支的金额;故汇矿公司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汇矿公司要求李晓磊归还在职期间借支款196000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汇矿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汇矿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汇矿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纳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慧人民陪审员 王 江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 记 员 汪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