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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逯平阳与李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平阳,逯进芳,李信,翟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逯平阳。被执行人逯进芳。被执行人李信。被执行人翟春生。本院在执行逯平阳与逯进芳、李信、翟春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报酬款2400元,执行标的总额为24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240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广法执字第21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星华审 判 员 张 刚代审判员 张颖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芦亚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