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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23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陈安乐与耿广政、耿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乐,耿广政,耿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2382-1号原告陈安乐。被告耿广政。被告耿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乐与被告耿广政、耿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安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对被告耿建国所有的皖××××××号马自达轿车进行财产保全。原告陈安乐向本院提供了坐落于长丰县水湖镇县酒厂南侧许光龙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房地权长房字第×××××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安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耿建国所有的皖××××××号马自达轿车予以查封、扣押;二、对许光龙所有的坐落于长丰县水湖镇县酒厂南侧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急紧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