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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元兵与朱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兵,朱新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869号原告:张元兵,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谷明,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新忠,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胡坤,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元兵诉被告朱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诉讼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予原告张元兵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254元,减半收取1627元,由原告张元兵承担。审判员  黄云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钱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