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7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吕瑞香与冯耀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瑞香,冯耀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49-2号原告吕瑞香。被告冯耀贵。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北海花园商务楼4-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瑞香与被告冯耀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瑞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希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宋春燕 搜索“”